2008年7月29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法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院管辖违法也可抗诉
金华中院对民诉法修改后首例管辖违法案再审
金检

  昨日,黄冬(化名)与施华(化名)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。这是自2008年4月1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以来,金华首例因管辖违法经抗诉再审的案件。
  义乌人施华和黄冬曾是好朋友。2006年2月,施华向浦江县人民法院诉称:1998年6月5日黄冬以缺少资金为由向其借款210000元,并于当日出具了借条一份,但黄冬至今分文未还,请求法院判令黄冬归还借款210000元。起诉时,施华向法院提供了黄冬在浦江的住址。然而,2005年3月,黄冬之妻已将位于浦江的房屋出卖给了他人,并于同年5月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。黄冬现住在义乌。浦江法院受理本案后,在黄冬未出庭的情况下作出判决:限黄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施华借款210000元。
  黄冬不服该判决,申诉至检察机关。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,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,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:“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。”目前,黄冬和施华的户籍所在地都在义乌,本案应由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,遂向法院提出抗诉。
  这是自2008年4月1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以来,金华第一例因管辖违法经抗诉再审的案件。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细化了抗诉理由和法院再审理由,初步明确了审理抗诉案件的法院级别,使当事人申请抗诉的条件更加明确,也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工作更有可操作性。